永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事检察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005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永寿县,住永寿县**街道办**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永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值班律师):陈小松,县司法局援助律师。
本案由永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米某某(系远方表兄弟关系)两人经常在一起,张某某在米某某使用手机微信过程中偷看到米某某微信支付密码。2020年8月24日下午,张某某利用帮助米某某回复微信消息时,趁机输入米某某微信支付密码,从米某某微信钱包内向自己微信转款650元,并将转账消息删除。此后张某某用上述相同手段分别于同年9月1日转款860元、9月3日转款523元、9月5日转款82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米某某损失2856元,被害人米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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