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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李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街**小区**号,现住高平市**路**小区**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方便领取结婚证,到高平市育红街红旗小学对面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营的**中心,要求对其持有的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状况一栏进行更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使用电脑PDF、Word软件,采用扫描、套打印章等方式将李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状况一栏由“已婚”变更为空白,并伪造李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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