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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召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85********,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南召县**镇**村**组**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9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R*****号车,沿S231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南召县云阳镇下扁村下扁路段时,将步行的李某某撞倒,致使李某某当场死亡,豫R*****号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让妻子刘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2020年1月14日,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16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7.5万元并履行到位,被害方的损失由被害方亲属向保险索赔,被害方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张某某的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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