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农安县万金塔乡天吉王村**屯**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7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吉A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德惠市S3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S303省道65.7公里处时,与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高某某相撞,造成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勘查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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