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姚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3251994********,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栋**镇**村委**屯**组**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姚安县栋川镇***村委会胡某某 家送罗某某至大成中学门口后,继续驾车沿环城北路向宝城路方向行驶,行至**路**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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