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镇,住天祝藏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00时许,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天祝县城开展查处酒驾醉驾专项行动中,在**大门前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的甘H*****号小型轿车拦截检查,发现驾驶人张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遂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提取张某某的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3.3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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