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6********,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时58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皖H******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和平路文城西路路口时,被群众匿名举报,遂被处警交警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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