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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40321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花园**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蚌埠市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4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皖******的小型汽车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治淮路与沿淮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民警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待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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