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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延安市**部科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8日赌博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行政处罚,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8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陕J****7号蓝色斯柯达晶锐牌小型轿车,从宝塔区枣园路卫校附近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宝塔区丽森花园酒店后辅道路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后经陕西天恒司法医学(毒)鉴字【2020】第1221号血醇检验报告鉴定张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4.3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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