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7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队,住湖南省攸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朋友文某某、余某某等人在攸县吉龙路“三码头”夜宵店吃夜宵。期间,张某某喝了两瓶啤酒。凌晨3时许,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文某某沿吉龙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钻石钱柜路段时,因未注意安全行驶,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前方停靠在路边的由徐某某驾驶的湘******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湘*****挂挂车尾部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血液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63mg/100ml。经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2020年5月7日,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