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6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4时3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在迁安市区沿第三通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桥东头十字路口处被迁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在迁安市佳鑫医院抽取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样。2020年0月19日,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7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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