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办事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1时许,阜阳市交警三大队在颍东区致富路与幸福路交叉口开展酒驾毒驾统一行动时,现场查获张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含有酒精成分为93.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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