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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13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杨宋庄仙台村品味香居饭店门前,因挪车事宜与被害人龙某甲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脚踹被害人龙某甲胸部,致使被害人龙某甲右侧第4、5、6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龙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龙某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被害人龙某甲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龙某甲陈述、证人王某某、龙某乙证言, 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龙某甲因挪车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踹了被害人龙某甲胸部一脚,被害人龙某甲倒地的事实;

2.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龙某甲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3.谅解书、收条,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赔偿被害人龙某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被害人龙某甲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4.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情况。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非涉毒人员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龙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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