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98********,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凌晨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女友被害人陈某某因感情发生矛盾,在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处陈某某家中,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期间张某某对摔倒在地的陈某某身上踢了几脚,后经棋梓镇三医院检查,陈某某腰部L3左侧横突骨折。经湘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100000元并获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能够随时听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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