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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361X,汉族,高中文化,在宜春市袁州区**镇**院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现居住袁州区**镇**院宿舍。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2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赣C*****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大道****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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