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朱传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临澧县合口镇明鑫花苑项目业主单位为湖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分公司,建设单位为湖南省**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承包人为张某某。该项目由湖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分公司负责人郭某某直接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某承包,2015年9月18日,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在郭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1460万元后,张某某拖欠张甲某等20名工人工资139万元和工程材料款118.07万元。2017年12月5日,经临澧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张某某仍不支付工人工资。案发后,张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全部结清了工人工资13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提起诉讼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139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澧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