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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区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原**食品有限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滨州市滨城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系**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任公司保安组组长,李某某为公司保安。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张某某经过**食品有限公司西院墙时,发现墙边放有部分铜芯电缆,遂行至西门值班室与正值班的李某某商议并合谋将此铜芯电缆盗走。李某某将摄像头遮挡后,张某某将其轿车(鲁******)驾驶至公司西院墙外,二人通过院墙栅栏将电缆藏匿于被告人张某某轿车后备箱内。次日,张某某驾驶其轿车将所盗铜芯电缆销赃至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变电所对面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200元,并分赃给李某某680元。后经鉴定,被盗窃铜芯电缆价值4350元。

2019年12月29日,张某某、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1年1月14日,张某某、李某某缴纳赔偿款4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收到条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3、价格认证书;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5、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及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已积极赔偿损失,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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