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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晚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已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湘******面包车搭载其,至邵阳市大祥区邵阳**七里**宿舍楼工地盗窃钢筋。二人采取苏某某下车搬运钢筋,张某某站在车中摆放钢筋的方式,窃取了直径0.8厘米、重约0.6吨的螺纹钢筋,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次日6时许,苏某某、张某某将被盗物品销赃至金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得款970元。经鉴定,被盗螺纹钢筋价值2280元。

2020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带领民警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同年5月15日,张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阮某某228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有立功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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