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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职业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长治市潞州区,住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本案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武乡县**中学校在校学生)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口罩货源紧缺之际,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闲鱼平台发布出售医用外科口罩虚假信息,骗取许某某等十三名被害人口罩货款、押金共计378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还全部赃款。

2020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职业学院录取。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退赃、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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