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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4月,明知赵某某在吉林省镇赉县购买农机车不能享受国家直补的情况下,以顶名方式购买一台型号为**轮式拖拉机,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1633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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