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3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6********,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浙江省温州*******号本案于2020年6月6日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许(禁渔期),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淳安县**镇**村附近水域(禁渔区),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杂鱼,后被**镇政府巡逻人员当场查获。捕获的杂鱼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自愿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淳安县公安局的电鱼设备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