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3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6********,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浙江省温州市**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由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许(禁渔期),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淳安县**镇**村附近水域(禁渔区),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杂鱼,后被**镇政府巡逻人员当场查获。捕获的杂鱼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自愿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淳安县公安局的电鱼设备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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