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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高新区**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包了位于新余市高新区**街道**村委一处翠冠梨果园。经营了一年后发现鸟类及昆虫对于果实损害极大,张某某为防止鸟类及昆虫进入果园,于2019年7月左右在果园内安装了粘网。2019年11月26日,新余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巡查时发现张某某承包的果园周边安装了粘网,遂对果园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发现粘网上有51具鸟类的残骸并提取其中4具鸟类残骸,经鉴定,其中3具为灰椋鸟,该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1具系绿翅短脚鹎,该物种被列入《江西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2019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使用粘网捕鸟主要目的是防止鸟类损害果实,而非为食用、出售等目的进行狩猎,同时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自首情节,且同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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