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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76********,汉族,初中肄业,商城县**有限公司售后维修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住河南省商城县**街道办事处**村**组(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曾因开挖林地于2017年7月3日被商城县林业局罚款6047.27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商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3日,商城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召明。2017年12月,**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处4078㎡(第一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次日,原商城县国土资源局函告**公司该宗地块内包括部分林地,应及时办理林地审核相关手续。2018年1月15日,**公司任命张某某为该项目施工经理,负责现场施工事宜。同年2月1日,**公司又与张某某签订了1份承包合同,约定由张某某承包该合同项下土地的开挖、平整工作及工期和价格等。张某某在签订合同后聘请了余某某等人的挖掘机施工作业,并于同年6月底完工。商城县林业局于同年6月24日向**公司下达《停止违法占用林地通知书》。同年7月14日,市政府、市林业局督查时发现该项目仍在硬化路面,同年7月16日,商城县林业局将本案线索移交商城县森林公安局。经商城县林业调查规划队于同年7月17日鉴定,非法占用林地为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主要树种为马尾松、阔杂,占用林地面积6403.2㎡。

另查明:2017年7月份,张某某在**公司安排下对涉案地块进行开挖,后被商城县林业局罚款6047.27元。**公司于2019年5月获批第一宗土地中1780.9㎡林地使用权,同年9月取得了第二宗土地(315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年10月申报了第二宗土地中1811㎡林地使用权批准材料,暂未获批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从宽情节:1.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2.自愿认罪认罚,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3.政府出让该地块的行政行为有瑕疵,土地竞买人及项目施工人员承担全部不利后果显失公平;4.涉案地块由**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依法竞得且在案发后已取得部分林地的使用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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