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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东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20年11月12日上午8时许,在东辽县**镇**村**组何某某家苞米地进行打包秸秆作业时,其驾驶的秸秆打包机在行进期间因疏于观察,将张某乙碾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6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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