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20******,汉族,高三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9时45分许,在余干县(禾山-禾斛岭)枫港乡大屋村方向往大屋村大溪组路段,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燃油机动车由禾山方向往大屋村方向直行时,与由东向西靠右步行的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为重伤二级。经余公交(认)字2020年第284号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在家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张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赵某某一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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