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2224261984********,安图县**镇**店经营者,户籍地吉林省安图县,现住安图县**镇**小区**号楼**室,无前科劣迹。因生产、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开始经营安图县**镇**店,开始制作、售卖油条、豆浆等早餐。2020年10月,因天气寒冷为使油条更好的蓬松,张某某在面粉中超量添加含铝泡打粉制作油条并向顾客销售。经检测,油条内检测出铝的残留量251mg/kg,不符合GB270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张某某系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超量使用含铝泡打粉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起诉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 6月23日开始卖油条,地址在安图县**镇**店。2020年10月3日因为天气冷,为了使油条蓬松在面粉中多加了得劲牌泡打粉。来的客人多是回头客。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
2、证人王某某证实:2020年6月份开始经营**店,张某某负责制作油条,使用的得劲牌泡打粉是张某某添加。油条每天制作200至300根,每根1.5元。油条都销售早市附近的居民 了。
3、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证实:安图县**镇**店样品铝的残留量25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书证。
(1)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证实张某某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张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张某某系主动到案。
(3)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4)安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移送书证实:2020年11月23日,安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安图县**镇**店(张某某)涉嫌制售铝的残留量不合格的油条案件线索移送给安图县公安局。
(5)营业执照证明安图县**镇**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某某。
(6)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实安图县**镇**店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发证日期2020年6月22日。
(7)得劲牌泡打粉说明证实张某某使用的得劲泡打粉产品使用说明情况。
(8)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证实**店使用得劲泡打粉记录情况。
(9)食品安全风险、危害评估意见书证实:延边大学农学院食品与生物科学系出具专家意见,超范围大量使用含铝添加剂生产加工的油炸米面制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其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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