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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小辛集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蒙城县**路**商城**路**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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