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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洪河屯乡**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平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弦歌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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