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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6011968********,无业。户籍延安市宝塔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现住宝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 22日2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未注册登记的金元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兴路时,撞于延河北路南侧人行道道沿车辆侧翻,致使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张某某被送医院救治,并对其抽血取样。经陕西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05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为168.23mg/lOOmL,达到醉酒标准,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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