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办事处**居委会**庄**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9时51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AP****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平和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九中门口附近停车后,与豫Q5****小型轿车车主范某某发生争执,解放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在现场处警时发现张某某疑似酒后驾驶,随将张某某带至县中心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538号鉴定书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49㎎/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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