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现住辽宁省彰武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彰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18时50分许,夜间驾驶辽M****3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京沈线(G10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43公里500米处,忽视安全,观察瞭望不够,与前方同向推二轮人力车的行人孟某某(违法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相撞,造成孟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23日,经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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