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某某,系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早上5时许,在抚顺市新抚区十道街“欠欠萌猫店”前,盗走轮胎两个,经估价鉴定:被盗轮胎价值共计人民币8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6日早上5时许,在抚顺市新抚区十一道街“利丰综合零售超市”前,盗走轮胎两个,经估价鉴定:被盗轮胎价值共计人民币12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6日早上5时许,在抚顺市新抚区十三道街“****s”美甲店前,盗走轮胎两个,经估价鉴定:被盗轮胎价值共计人民币1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涉案总数额为人民币30元,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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