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04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现住昌图县**镇**村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辽******号小型轿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34km+800m附近时,与行人张某乙相撞,造成张某乙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2月15日,经昌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12月24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3万余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20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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