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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其在宜城市流水镇黄冲村五组南山洼(老坟场)承包的松树卖给宜城市的潘某某(采伐松树时因超范围采伐被判刑)砍伐,张某某与潘某某签订合同,约定采伐结束后由张某某植树。2018年4月,张某某请挖掘机将黄冲村五组南山洼(老坟场)松树采伐迹地开了出来。2018年5月,潘某某为减轻犯罪,请人在黄冲村五组南山洼松树采伐迹地栽了红叶石楠树苗,因不是种植红叶石楠季节,又疏于管理,红叶楠树苗逐渐死完。2019年4月,张某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情况下,用自己的旋耕机将黄冲村五组南山洼松树采伐迹地耕了出来,请人在采伐迹地上种植了花生,花生死后又种植了芝麻,面积57.7亩。

案发后,张某某于2019年9月3日主动到宜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2020年3月22日至30日,张某某积极在采伐迹地种植栾树,经宜城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验收,成活率88%。经宜城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证明,张某某种植农作物的林地林业生产条件没有被破坏。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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