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吉林省洮南市永康街十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吉G****2号小型轿车在长庆街与家园路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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