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现住在吉林省白山市**区**大厦**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醉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吉J****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街与**路交汇处****门前时,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白山公鉴(理化)字【2020】****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4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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