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1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社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豫R5***号小型轿车沿社旗县郑州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社旗县郑州路公园道一号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头部等处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5月6日17时30分许,受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5月19日,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1132712020000014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伤头部及肢体多处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5月17日张某某赔偿张某某方损失8万元,张某某方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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