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某某监事会主席,户籍所在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胡同某某号,现住某某市某某小区某某栋某某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6日23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83号新安大厦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对刘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刘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左眶下壁、外壁骨折及左上额窦前壁、后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被民警抓获。
2020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30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谅解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对事件起因负有一定责任,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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