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22197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镇**家属院。2020年5月24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豫C*****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一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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