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通化县**镇**村,现住通化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至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通化县三棵榆树镇**村**, 盗挖被害人徐某某所有的林下参416棵。经鉴定,被盗林下参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21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赃物已缴退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赃物已缴退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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