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郏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301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郏县**居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郏县**乡**村附近道路时,被郏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交警部门于当日提取张某某血液,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检验,从提取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以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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