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8********,汉族,大学文化,职员,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福建省上杭县沿厦蓉高速公路往龙岩市新罗区方向行驶,途经厦蓉高速公路B线164公里+200米处时,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雨天超速行驶,采取制动措施不当,导致车辆碰撞道路左侧水泥护栏,造成车上乘员张某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女儿,2015年6月26日出生)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接受调查。经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罗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取得其他家属的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