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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街道**处,现住泰安市岱岳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21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灰色森科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泰安市岱岳区沿泰山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金牛山路路口时,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3.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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