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_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8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由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7日一次退查重报,2020年9月2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廖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至邵武,与王某某、童某某、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在邵武市**室、****室内,利用“**国际”赌博平台开设赌场,其中张某某负责利用各种聊天软件交友并聊天,向朋友推荐“**国际”赌博平台内以买“大小单双”等形式进行赌博。 

2019年6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被抓获归案,“**国际”平台共计收到赌资五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周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及同案人员廖某某、童某某、王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提取的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等物证随廖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移送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