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8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由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7日一次退查重报,2020年9月2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廖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至邵武,与王某某、童某某、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在邵武市**室、****室内,利用“**国际”赌博平台开设赌场,其中张某某负责利用各种聊天软件交友并聊天,向朋友推荐“**国际”赌博平台内以买“大小单双”等形式进行赌博。
2019年6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被抓获归案,“**国际”平台共计收到赌资五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周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及同案人员廖某某、童某某、王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提取的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等物证随廖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移送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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