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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燕)(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镇**村委**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路**号**楼**房。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于同年6月12日重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潘某甲在云浮市云城区**路**号之**登记注册经营云浮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法定代表人占股51%并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潘某甲占股49%。经查证,该公司实际出资控制人为被不起诉人潘某乙等人。2019年6月至8月,因资金短缺、经营不善拖欠47名工人工资合计320107元。经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至2019年11月19日前,被不起诉人潘某乙已分批分次将拖欠47名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供实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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