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邵阳县**局职工,住邵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同案犯唐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刑)等十余人前往邵阳县**镇“**”KTV唱歌,因为没有订到想要的VIP包厢,张某甲认为该KTV的经理不给面子,便踢了前台旁边的垃圾桶。随后,李某某、唐某某等人将KTV大厅内的显示屏、桌椅、话筒等物品砸烂。在李某某等人砸东西时,同在KTV的何某甲、何某乙、唐某甲听到吵闹声出来看情况,唐某甲劝说不要砸到人,李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等人就用拳头、凳子朝唐某甲等人实施殴打,张某甲在一旁劝架未果,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被打伤。经鉴定,何某甲、何某乙的伤均评定为轻微伤。“**”KTV支付被损坏的财物维修费共计1.72万元。
案发后,张某甲的家属赔偿**KTV的损失共计10万元人民币,赔偿被害人何某乙、何某甲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4万元人民币。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邵阳市大祥区**社区**酒店前马路上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治安大队抓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以上事实证据:1.户籍资料、监控截图、记账凭证、领据、收据、会计报表、维修清单、到案经过、谅解书、承诺书、领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张某乙、蒋某某、银某甲、周某某、唐某丙、银某乙、杨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乙、唐某丁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同案犯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KTV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任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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