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红,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河婆街道某某楼,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红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3时某某,“老某某”打电话询问张某丙可以到哪里赌钱,张某丙随后便通过微信安排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红到**河婆街道的金都KTV开设房间,张某甲红接着便在金都KTV开到388号房间。随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红及张某丙、“老某某”各自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分别联系了徐某某、“阿东”、张某丁、吴某某娥、刘某某、蔡某某如等人到金都KTV388房利用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由“老某某”提供赌具碗公、骰子给参赌人员使用,并从中抽水人民币一百元作为赌具费用,由“阿东”、张某甲红、徐某某、张某丙等人轮流做庄,庄家赢钱后从中抽出部分钱作为赌具的费用及开房的费用。该赌场于2020年7月12日14时某某被公安机关查处。
本院认为,张某甲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某某、认某某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