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63********,汉族,高中文化,北京**电梯公司副总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住通州区中山**街**号**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于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同案犯罪嫌疑人金某某、蒋某某、贺某某、王某某(均已另案起诉)、张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侯某某(均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8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以来,同案犯罪嫌疑人北京**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某、副总裁蒋某某、贺某某、运营部总经理王某某共谋商定,以公司名义,以对外预售电梯为名,要求参加者至少出资2万元预定一台盛世电梯编号以获得加入及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按预定金额或下线会员累计预定金额,将会员分成“会员”、“业务组长”(预定或下线累计预定盛世电梯30万元)、“高级业务组长”(2名直接下线会员达到业务组长)、“业务主任”(2名直接下线会员达到高级业务组长)、“高级业务主任”(2名直接下线达到业务主任)、“经理”(2名直接下线达到高级业务主任)等层级,会员推荐下线预定一台盛世电梯可获得10%的直接推荐奖励,业务组长至经理级还可获得其下线推荐的会员预定款的4%的间接推荐奖励;对会员级别规定了“可超越性”——下线会员与其上线平级时,则上线不能从该下线获得间接推荐奖励,以激励参加者发展下线会员;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盛世电梯客户微信群、召开招商会并由王某某、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等现场宣讲等方式,向社会宣称该盛世电梯永不坠落、公司具有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资质、在全球5大洲20多个国家建立了销售服务网络、在国内设立了156个市场及服务机构、已在美国上市,吸引人员参加,骗取财物;通过公司账户及个人账户接收会员资金;通过独立管理、核算的运营部具体实施,其中40%归北京**电梯公司支配、60%归运营部支配。截止案发,北京**电梯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展25层6000余名会员。其中发展了本市武冈市的李某丙、曹某甲、曹某乙、新邵县的张某丙、邵东县的刘某某等为会员;吸纳资金1.96亿余元。其中,用于向会员返利至少530余万元,用于购买别墅、及劳斯莱斯、宾利等豪华轿车3000余万元;转至深圳**电梯有限公司、四川**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4800余万元,其中,用于张某某主管的深圳**电梯有限公司赴美国上市支出约1千万元;转至金某某、蒋某某、贺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个人账户1100余万元。公安机关冻结北京**电梯公司及张某某、赵某某、姜某某等个人账户资金共8000余万元,冻结赵某某名下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万福路159号东方庭院别墅30幢C、D及33幢C、D共4幢,扣押劳斯莱斯、宾利轿车各1台。2020年5月17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冻结张某甲银行存款70余万元以另案移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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