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甲)(公开版)_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1994********,汉族,高中文化,系朝鲜**娱乐酒店账房部主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现住吉林省汪清县****宿舍**号楼**单元**,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 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娱乐酒店在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罗先市成立,2016年更名为**娱乐酒店,酒店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大量发展经纪人的方式,招揽、引诱中国公民到**娱乐酒店参与现场赌博。**娱乐酒店通过珲春办的三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转移赌资45822864.02元

2016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先后担任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娱乐酒店娱乐场账房部员工、主任。担任主任后负责当班时账房部兑换筹码、监督员工,核对账目等工作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供述;

(二)被告人王某甲、程某某、林某甲、邓某某、张某乙、翼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姜某某、刘某某、丁某某、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证人林某乙、吕某某、王某戊证言;

(四)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人员电子档案、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无犯罪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批复、指定管辖函、认罪认罚具结书、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张某甲 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从犯作用,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1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