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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6********,汉族,高中文化,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北京市西城区**街**大厦**门**问题与外卖人员马孔保发生纠纷,后张某甲用右手击打马孔保面部,导致马孔保双侧鼻骨骨折、骨性骨中隔骨折,经鉴定马孔保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张某乙已于同日赔偿被害人马孔保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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